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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加班调处一起承揽合同案件 发布时间:2011-11-04浏览次数:
    民二庭受理原告江阴市新光公司诉被告常州精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4月签订加工铸件加工定作合同两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定作滑轮体。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付款2255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部分产品。原告收货后对产品进行热加工时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质量问题未能解决,原告为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2、将被告加工的产品退货,被告退还已付款225500元,并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600000元。被告辩称,其生产的铸件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存在任何质量违约的情况,一件滑轮体成品的完工需要经过铸造、机械加工、正火等多道工序,被告根据约定仅负责其中的铸造这道工序,如果原告的滑轮体确实不符合其客户的要求,也不能由此推断被告在铸造方面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以所谓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目的是转嫁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另外,被告当庭提出反诉,请求法庭判令:1、原告立即给付货款189004元、模具款63000元,合计252004元;2、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相关的利息损失。
    后经承办人现场勘验,原告接收被告的产品为132只,其中绝大部分的产品已经原告加工,仅剩20件产品未加工。因双方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原告坚决要求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鉴定。经询问鉴定部门,此类产品的鉴定价格昂贵,一只产品的鉴定费用要数万元。民二庭庭长包敏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利用晚上加班时间约谈双方,从原告要求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对大部分产品进行加工的法律后果,给原告分析调解与判决的利弊。在原告有初步调解意向后,包敏庭长又利用周六加班时间从9点开始再给双方作思想工作,经过不懈地努力,到中午13:40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一、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3月23日、4月24日签订的铸件加工定作合同,被告于2011年10月30日前退还原告已付款190000元;在原、被告处的铸件,归各自所有;在被告处的模具被告不再退还;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等。
    原、被告均对法院优质、高效的服务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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