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原本价值43000元的中巴车,怎么经过一番折腾后竟贬值成650元?近日,新北法院孟河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顾某诉陈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顾某要求被告陈某返还租赁物价值43000元的中巴车1辆。
2000年,顾某将一辆价值43000元的中巴车出租给陈某使用,租期1年。租赁期满后,陈某未归还车辆也未支付租金,顾某多次催要,陈某于2004年写下欠条一张,承诺2005年归还车辆,但到期仍未归还。由于车辆处于移动之中,顾某多次寻找未能找回,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车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诉争车辆是94年购买的,根据我国规定,该车已达强制报废年限。经去常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证实该车已经报废。报废后该车被常州常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回收,当时回收价格是650元。因原告方坚持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而争议车辆已被报废回收,顾某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明显无法执行,且被告陈某一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无法组织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返还的标的物不存在但有残值的,应当返还残值。据此,十年前价值43000元的中巴车如今只值650元。在承办法官的多次释明后,顾某最终决定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