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处抓契机,重续父女情
发布时间:2011-12-08浏览次数:
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父女情怀因财产纠葛而重拾。
2011年7月27日,孟河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张A起诉被告马某及第三人张B、钱某因离婚后而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案件。承办法官徐峰副庭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于1984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3年5月19日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第三人张B是原、被告的女儿,第三人钱某是张B的丈夫。1993年1月2日,原告张A和马某的弟弟签订房产分割协议一份,协议对双方联合建造的房屋进行了分割,约定马某的弟弟分得东首两层楼房一间,张A分得另两层楼房一间以及平顶房一间。2000年,原、被告将分得的房屋重新翻建为两层楼房三间及副房一间。 原、被告离婚时,因房屋登记在被告母亲名下,故未对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被告又增建了84.31平方米房屋。2009年7月14日,上述所有房屋共计342.75平方米均被拆迁,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被告等得到各种补偿费合计221274.48元;安置人口为被告以及本案第三人共3人,安置所得房屋120平方米,计60000元;安置补偿款余款为161274.48元。因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原告未获得补偿和安置,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确认被拆迁房屋系原告和被告之夫妻共同财产;依法确认依产权调换获得的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161274.48元补偿款为原告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依法分割。
对于该起纠纷,徐庭长在充分掌握了案情的基础上,围绕当事人的诉求,依法倚情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之所以启动本次诉讼,争取自己的权益倒是其次,关键是想借该起诉讼挽回他和女儿的感情。因为自2003年原、被告离婚后,随被告生活的女儿就再不与其见面,每当女儿的生日或逢年过节原告都会发短信并打电话给女儿。结果女儿是短信从未回过,电话一听到是原告就拒接,后来女儿甚至将原告的来电转接至精神病医院。张B称并不是不想认回父亲,只不过原告之前的所作所为确实太过分,伤透了她们母女的心。
通过承办法官的调解,第三人张B、钱某在中秋时带上礼品去看望了原告,并在交谈过程中,双方初步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之后,原告在他人的怂恿下,又改变了想法,导致双方无法确定之前的协商内容,调解再度陷入僵局。一纸判决虽然解除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但却解除不了父女的血缘关系,更不应该割断他们的父女情感,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第三人张B和钱某愿意出资给原告建一处住所供其居住,在和谐的气氛下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