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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积极化解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发各方关注 发布时间:2011-12-08浏览次数:

    昨日,我院民一庭通过耐心调解,顺利化解一起实习学生在实习时受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因主体特殊,极具代表性,依法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常州电视台、常州日报、现代快报、中国常州网、中吴网等迅速进行了报道,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朱某原系我市某职业学校学生。2010年7月,朱某被学校安排至我区某企业实习。仅仅在实习十几天后,朱某就在帮助搬运模具时受伤,右手部分手指不慎被切断。之后因相关的医疗费用等问题,朱某多次找学校和企业交涉,但均未有结果。故朱某一纸诉状,将自己学校和企业一并诉至法院。该案受理后,因案件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遂由我院民一庭劳动争议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耐心工作,企业和学校对朱某的损失应当赔偿达成一致,但之后因为企业和学校在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该案在开庭后,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解惑释法,区分责任,两被告最终达成一致:学校承担3000元,企业承担6000元。
    该案当庭调解成功,各方均较为满意。面对多家媒体,承办法官就案释法,翔实全面的介绍了案件的情况以及责任承担依据,同时还深入分析了案件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和提示,引导媒体对实习生权益保障问题予以关注和报道。
    通过深入分析,承办法官发现该案的深层次原因其实是实习生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所引发。实习生实习时,实际上已经实际参与到劳动的过程来,但却无法享受到劳动者依法所应享受到的工伤保险保障,这对实习生不公,同时也对社会构成隐患。结合我市是职业教育名城,高职发展的常州模式曾受到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刘延东国务委员的高度评价这一情况,实习生的权益保障问题无疑对我市工作重点紧密相关。有感于此,目前承办法官在繁重的清案工作之余,加班加点,就该案折射出来的相关深层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积极和办公室联系,已经撰写了情况反映,向有关部门予以了汇报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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