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审结一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2-01-17浏览次数:
被告人栾永庆于2009年4月13日在工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4270300028378551的贷记卡1张,信用额度50000元,并于2009年4月15日使用该贷记卡刷卡套现人民币45916元借予他人,后被告人栾永庆多次使用贷记卡进行透支消费及取现,截止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栾永庆贷记卡已使其透支本金人民币35370.90元、利息人民币22275.86元。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7日,发卡银行分别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栾永庆多次催收,被告人栾永庆仍未还款。案发后至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栾永庆已还清全部欠款。
独任庭认定:被告人栾永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决被告人栾永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