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诉前成功调解多被告的保险追偿案
发布时间:2012-05-29浏览次数:
今日,民二庭经过多次、多方沟通协商,承办法官邹沛成功调解了一起六被告保险追偿案件,及时钝化了矛盾,充分显示诉前调解机制的高效、公正、快捷。
2011年3月23日13时45分许,被告胡红岩驾驶被告平顶山隆鑫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所属的牌号为豫DB2585轿车行驶在沪蓉高速公路常州段时,与案外人单宗文驾驶的沪HR9932轿车相撞,导致该车辆与被告崔丽雁驾驶登记在被告展凯名下的苏D9Z977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被告胡红岩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崔丽雁承担次要责任,单宗文不承担责任。
后双方诉至本院处理,判决单宗文所投保的太平财产公司上海分公司先行赔偿其保险款252000元及诉讼费4872元,共计256872元。2011年11月18日,太平财产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上述款项交付本院并履行完毕。由于作为原告太平财产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的车辆沪HR9932轿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且已先行赔付了赔偿款项,故要求履行保险追偿权利,诉至法院处理。各方当事人最后终于达成协议,由胡红岩所投保的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元及商业险部分175000元,被告崔丽雁、展凯向原告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30%即75000元,崔丽雁所投保的人保公司赔偿1000元,各方分别履行赔偿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