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最近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何某因向他人出借银行账户,最终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情还要从束某说起。束某原为某物资公司业务员,但其利用职务之便,将业务单位支付的货款支票不上缴单位,转而找到何某,要求利用其名下的个体工商户账号将该款取出。何某考虑到朋友情面,未予拒绝,便帮束某通过自己单位账户将该款取出,并交给束某。束某受到该款后,立即占为己有。物资公司向束某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经过审理,因何某出借银行帐户,最终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何某悔恨不已,却为时已晚。真可谓,花钱买了个大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