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由于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怠于书面通知引发的优先购买权纠纷。
原告李某系某小区业主,两被告分别为该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李某入住该小区后与两被告签订《地下车位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所有的位于某小区3号车库299号车位,原告支付相应的租金。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被告却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将上述车位转让给第三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因侵犯原告的优先购买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告李某以两年前相同的价格即人民币6万元购买了该小区另一车位,同时物业公司同意免去原告10年的车位管理费以作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