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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保起争议 慎重判决各方服 发布时间:2012-06-29浏览次数: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最近在审理原告何欣欣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支公司、刘敬洁、刘昌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书面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此交通事故肇事车车主刘昌华提供的变型拖拉机的牌号和发动机号,经过查找确实没有该牌号车辆的投保交强险信息,故不同意承担交强险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因保险公司未到庭就对其抗辩置之不理,而是对于保单进行网上比对、要求提供原件以及当时委托投保经办人姓名和投保的细节等事实进行认真审查,发现了投保是否真实问题,最终在法院的再三要求下,投保人在车辆已转让的情况下,找到了一份由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公章、上面载有本案车辆的完全真实信息的强制保险标志,并将之邮件寄送到保险公司,虽然此案未能协调,但在法院判决确认此强制保险有效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承担了法定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与承办法官主动进行沟通,最终表示服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赔偿款支付到法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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