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已由我院依法受理,原告常州某公司诉称2010年7月其与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将其位于苏州市某处的LED显示屏广告牌的所有权及该广告牌自2010年8月1日之后十年的经营权共计作2000000元转让给原告,合同履行期为201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日。被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了该广告屏的设置许可只到2010年12月22日到期的事实,致使原告在该广告屏到设置许可到期后无法继续经营。后原告发函解除合作经营协议通知书。因被告不予理会,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解除双方合作经营协议有效;2、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200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租金损失480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所受利息损失。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承办人依法进行了审核。后本院于4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苏州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相关银行账户存款被本院冻结后,被告迫于压力提出调解意向。5月31日,承办人赶赴苏州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最终确定由被告通过第三方支付原告1000000元了解本案。当日原告即收到上述款项,本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