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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2-08-27浏览次数:
    原告常州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建设方建设了被告开发的小区的3、4、5号房土建工程和地下车库,施工完毕后,被告委托了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原被告双方以审计报告为结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价款。2006年开始地下车库发生漏水情况,原告对地下车库进行了修复,漏水情况仍存在,原告认为漏水是地下车库设计缺陷造成的,被告认为是原告在施工工程中使用的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够,应使用P8等级,原告使用了P6等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双方互为申请方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两次作出了仲裁裁决,双方的矛盾仍未得到解决,原告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其委托的审计机构的审定价过高,提出解除咨询合同的诉讼,经一审、二审、再审方才结案。原、被告都是本市知名企业,院领导对此案非常重视,民一庭庭长作为本案的承办人,在庭前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协调,因双方的矛盾冲突激烈,协调没有结果,开庭审理此案后,庭长又多次召集原被告的代理人,对案件进行分析,作出法律释明,告知双方本案的法律关系,亲自去原、被告公司了解情况,到小区勘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作了多次化解工作,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了一定的化解,愿意就此案双方进行协商。分管院长和民一庭庭长掌握时机,及时组织双方于2012年8月21日进行调解,本次调解从上午8时开始直到下午1时,调解过程中几次出现意外情况,分管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耐心做双方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两企业长达七年的矛盾终化解。此案的圆满解决也体现了民一庭密切关注民生,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理念已经深入到承办人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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