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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受理一起诉常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其因身体不适至被告处就诊,接诊医生称原告输卵管堵塞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原告在进行手术后仍感身体不适并至常州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就诊,检查结果显示原告已经怀孕40天。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就诊时,被告未能尽谨慎认真义务,未能查明原告怀有身孕并在手术后注射了孕妇禁忌的抗生素导致原告不得已流产,这给原告的身体及精神造成极大伤害。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目前,我院已将此案件诉前委托常州市城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