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和常州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财务顾问委托合同书”,按照“合同书”约定,姚某为该置业公司提供股权并购财务顾问服务,置业公司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约定比例向姚某支付项目提成费用。合同签订后,姚某根据合同约定,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为该置业公司成功引进并购了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双方于2011年8月7日签订了公司并购协议。但该置业公司却没有按照财务顾问委托合同书的约定,向姚某支付项目提成费用。为此姚某一纸诉状将该置业公司搞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项目提成费及违约金合计557000余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