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刑事和解工作又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2-09-20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通过刑事和解程序调处一起邻里之间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本市新北区香树湾福园1幢丙单元102室业主与邻居赵某因搬动单元门口的垃圾箱等琐事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丁某(系业主之女)赶到现场,再次和被害人赵某发生纠纷,在推搡过程中,被告人丁某致被害人赵某手指受伤,造成被害人赵某左手食指第一指骨桡侧前端撕脱性骨折、左手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创伤性关节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所受之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由于两家人因琐事积怨较深,经过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未果。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赵某向我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丁晴赔偿各项经济损失。鉴于本案属于邻里关系民间纠纷引起,承办人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至法院,了解案件背后,导致邻里关系恶化的原因。经多方了解,发现两家在此前误会较多,由于缺乏沟通、解释,才导致双方矛盾加深。鉴于本案系因被告人丁某的父母与被害人赵某发生纠纷引起。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合议庭决定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促使双方有效化解矛盾。和解工作启动当天,被告人丁某及其父母、被害人赵某均到场。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和解过程中,被害人赵某与丁父、丁母将此前彼此怨恨的缘由不加掩饰地一一道出,双方最终认识到矛盾积于猜忌,化于理解。被告人丁某及其父母向被害人当面致歉并写下书面道歉书,赔偿被害人赵某全部经济损失且当场履行完毕。被害人赵某与被告人丁某及父母握手言和,被害人赵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给予丁某免予刑事处罚。双方达成和解之后,我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通过刑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既能让被害人及时足额获得民事赔偿,又能使被告人通过悔罪、致歉、赔偿等行为取得量刑上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达到教育、惩戒、挽救作用,彰显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