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是另一件“淘宝”案?
发布时间:2012-09-20浏览次数: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起着“淘宝”作用的电子商务平台越来越多,从而引起了新情况下的新的纠纷形式——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二庭于8月6日受理了原告张家港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电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某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该案中江苏某电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起着“淘宝”作用的电子商务平台,在该平台卖方可以公布货物信息,买方可以通过该平台的信息购买相应的货物,双方必须成为其会员才能完成相应的买卖活动。而该案中张家港某贸易有限公司在该平台上选择了相应的卖家后提出要求变更提货库到江南,而该卖家在江南并没有提货库,该平台就为其选择了一家在江南有提货库并且有货的商家与张家港保税区吉鑫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匹配即常州市立盛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而在选择常州市某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成为卖家后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虽也完成了买卖交易,但比约定的交货期晚了几天,因此张家港某贸易有限公司以江苏某电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某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其违约金,以上两被告要不要承担这个违约责任及谁来承担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作为平台的江苏某电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次交易中的角色定位更是让人关注,现在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