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二庭审结一起巨额保险合同纠纷案。2011年4月,原告某颜料公司将其房屋等资产向人保公司及被告H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由被告按被保险人资产的25%承保,另外75%由人保公司承保,出险后按承保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11年7月15日2时12分,原告处发生火灾,人保公司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四号仓库与过道钢棚的损失共计702831元,产品颜料的损失为9097265.10元,人保公司对上述三项损失按75%的投保比例应支付的保险理赔款为7350072.08元,并予以了理赔。同年11月10日,被告向人保公司核实情况后就原告所投保的房屋及建筑物损失支付原告理赔款175707.75元。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的保险单中无存货项目,故对存货不予以理赔,并于同年11月25日以保险单多收保费为由将存货对应的81496.80元保费退还原告。庭审中,被告表示由于资料缺失,无法说明保险单中房屋及建筑物保险金额159495000元如何确定的,亦无确定该保险金额的相关材料提交法庭。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明确说明了其投保资产的构成,但被告却无法说明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如何确定。虽然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单中保险标的名称为“房屋及建筑物”,但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其认为多收的保费81496.80元退还原告,根据一切险费率千分之一点一二推算,该保费对应的承保金额即为存货投保金额的25%。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承保的财产一切险中包含原告的存货。另外,原告提供了盖有被告承保专用章的投保清单原件,虽被告对盖章时间提出异议,但并不能否认其真实性。在调解无效后,本院依法判决被告H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某颜料公司保险理赔款2192819.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