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促和谐 七年纷争一朝解
发布时间:2012-10-19浏览次数:
原告常州第一建筑公司与被告常州华天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建设方建设了被告开发的小区的3、4、5号房土建工程和地下车库,施工完毕后,被告委托了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原被告双方以审计报告为结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价款。后原、被告因为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仲裁机构两次作出了仲裁裁决,双方的矛盾仍未得到解决。2011年9月1日原告向新北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民一庭庭长朱志道作为本案的承办人,在庭前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协调,因双方的矛盾冲突激烈,协调没有结果。开庭审理此案后,庭长又多次召集原被告的代理人,对案件进行分析,作出法律释明,告知双方本案的法律关系,亲自去原、被告公司了解情况,到小区勘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作了多次化解工作,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了一定的化解,愿意就此案双方进行协商。2012年8月21日,分管院长和民一庭庭利用整整一天的时间耐心做双方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两企业长达七年的矛盾终化解。
2012年9月24日一早,常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怀着感激之情专程送来了一面锦旗,以表达他们对法官认真办案、公正执法、悉心调解的敬佩和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