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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反目成仇,法官调停解怨 发布时间:2012-10-19浏览次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同学,于2007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24日生一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虽偶有矛盾,但感情尚好。后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直至反目成仇。原告遂搬回娘家居住,并提出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我院少年庭法官发觉原、被告积怨较深,原告多次扬言要采取过激行为,甚至对法官也颇有埋怨,多次找领导反映案情。由于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分歧较大,案件一时陷于僵局。
    承办法官在深入研究案情后,决定另辟蹊径,从双方的亲友和同学入手,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双方从亲情出发,充分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尽可能地做到好聚好散。经过反复劝说,原、被告情绪逐渐冷静下来,最终就夫妻离婚、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此万分感激,专程送来锦旗表示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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