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北区法院民三庭审结了几起原告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被告均为超市业主。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第第933429号 、第1465385号“ ”、 第706061号“ ”、第706062号“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于2002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及“中国名牌产品”,2004年、2005年被评为“中国500家最具有价值品牌”。多年来,原告在研发、市场推广、广告等方面投入了巨大财力物力,七匹狼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知名度。经原告调查发现,这些被告在他们所经营的超市内公然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带、袜子等商品,这些皮带、袜子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做工极其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原告商品的销售,损害了原告良好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庭审中,经过法官耐心释明、调解,最后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支付赔偿款。该系列案件均以调解审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