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梅(化名)是张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的女儿,张某某与被告梅某某于2007年11月29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原告小梅随妈妈张某某生活,爸爸梅某某自2008年起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于每年年底支付。虽然爸爸妈妈离婚了,但小梅还是随妈妈住在爸爸隔壁的小房子里,与爸爸及其后来的妻子做起了邻居。这样特殊的关系加剧了双方关系的复杂化,两家人经常为芝麻大的小事如收衣服晾谷子等事发争吵,后来发展到连应该按时支付的抚养费也拖拖拉拉,需再三催要才肯支付。
时间进入2012年,由于张某某体弱多病, 4年前约定的4000元一年的小孩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正常的学习生活需要,当小梅要求“隔壁的爸爸”增加抚养费用时,遭到断然拒绝。于是,小梅向新北法院起诉,要求梅某某增加抚养费用。在法庭上,被告梅某某认为是张某某无理纠缠,恶意唆使女儿起诉自己。少年庭法官运用审判技巧,首先与梅某某算起了经济帐,按照现在的生活水平,一个小孩的正常生活和教育开支大约需要多少费用,使得梅某某羞愧地低下了头。然后,承办法官从情、理、法角度,耐心劝说张某某与梅某某要和睦相处,特别是在抚养教育小孩方面,不要掺杂个人感情,更不能意气用事。最后,被告梅某某主动提出增加抚养费到每年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