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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茅台”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2-11-09浏览次数:
    茅台酒是中国知名白酒,茅台更是中国驰名商标。近日,民三庭就审理了一起茅台酒侵权案。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我市新北区一家酒业专卖店,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作为门头装潢,使得相关公众认为被告是原告许可的茅台酒专卖经营户,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所指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立即拆除了侵权门头,使得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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