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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明察秋毫辨真身 少年犯喜笑颜开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11-16浏览次数:
    “93年?属狗?”…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中,新北法院少年庭女法官谭韫争在阅卷时发现了一个疑点,并以此为线索抓住了被告人陈某某在出生年份上的错误,通过补充相关证据,依法纠正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生年龄问题,认定其为未成年人犯罪,真正做到了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10月19日,陈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检察机关以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与顾某某等三人一起被提起公诉。虽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女法官谭韫争没有丝毫含糊,在仔细阅卷后,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及其父亲在第一次笔录中均讲述陈某某是1993年出生的,属狗。就这样一个看似不起眼的讲述却引起了承办法官的疑问:1993年出生的人应该是属鸡,1994年出生的人才是属狗,这中间有何蹊跷?考虑到被告人是农村人,对属相的记忆比较真实,对公历年份的记忆反而比较模糊,如果被告人陈某某确实是在1994年出生,那他犯罪时就是未成年人,在量刑上差距甚大。虽然庭前多次与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进行电话沟通,但他也无法说清陈某某的出生年份,只知道陈某某确实属狗。女法官带着这个疑问,在庭审中重点调查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生年份。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的确属狗,但身份证登记时登记的是1993年,不过自己的堂姐明明比自己大,但身份证上却显示比自己小,自己也搞不清楚具体情况。在向庭领导和分管院长汇报后,女法官要求承办民警去被告人陈某某出生时的当地县医院调取相关证据。经调查,医院档案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确是1994年出生的,至此,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生年份终于水落石出。11月13日,我院少年庭经过开庭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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