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审执动态>>内容
车辆未投保涉水险 保修公司应否理赔 发布时间:2012-12-06浏览次数:
    近期,新北法院民二庭审理首例汽车涉水保险赔偿案。事情发生在2011年8月25日下午2时左右,由于暴雨造成本市新北区龙魏路路面积水,原告驾驶自己的宝马轿车路过时发动机熄火,立即打电话向其投保的太保公司报案,之后保险公司同意先将车辆拖至4S专营店进行修理,原告修理费支付44094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拒,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并没有投保附加险即发动机损失险,且在水中进行了二次发动,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故而不同意赔偿,由于差距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后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所支付的修理费。
    经审理,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而发动机损失应属于车辆损失一部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故障造成财产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原告在车辆熄火后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虽然发动机涉水造成损失的行为属于免责条款之一,但保险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而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opyright © 2019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常州网站建设-常州风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