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机”不成,反蚀把“米”
发布时间:2012-12-06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刑庭审结一起盗窃挖掘机的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债务缠身,遂对以前去过的一个工地上的挖掘机动起了歪脑筋。2012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打电话找到一个能运输挖掘机的平板车老板。该老板正巧与被盗挖掘机的主人搓麻将。挖掘机的主人听见旁座的平板车老板谈到新北区辽河路路口旁有人运送挖掘机,但并未在意。直到第二天早上,接到工人电话称挖掘机失窃,才恍然大悟,原因在于辽河路口附近只有这一个工地。根据平板车司机提供的线索,失主与民警找到被盗挖掘机所在地点。被告人王某见东窗事发,遂慌忙逃离,最后还是难逃法网恢恢,其用身份证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花费人民币750元雇人将被盗挖掘机运至宜兴市某石材市场,但赃物尚未出手,即被发觉,可谓是偷“机”不成,反蚀把“米”。经鉴定,被盗挖掘机价值人民币95000元。被告人王某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