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和朱某某本系同村人,因受伤需长期休养为避免抛荒,蒋遂将自己承包的部分耕地交由朱耕种,单位办理任何手续。在蒋提出收回耕地遭朱拒绝后,蒋一纸诉状将朱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当庭作出判决。
法庭经审理查明,蒋于1998年2月28日与原武进市孝都乡灵桥村(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灵桥村委)经济合作社补签了承包期限30年的共计4.39亩土地承包合同书,并领取了有效期自1997年12月3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于2003年5月份,朱耕种了经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确认的一致登记在蒋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耕地登记表中的桑田0.62亩(后变更为水田)及南节0.99亩耕地。
因蒋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承包期限内,蒋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蒋与朱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蒋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自己。法院在调解无效情况下,当庭判决朱在本季农作物收割后十日内将属于蒋承包耕地登记表中的桑田0.62亩及南节耕地0.99亩返还给蒋。
法庭在审理该案时,根据当地村委反映此类情况在当地还有多起。法庭进行了巡回审理,并当场作出判决,支持了蒋的诉讼请求,让旁听群众辨明是非,也为基层组织直接化解此类纠纷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