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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法院少年庭探索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 发布时间:2012-06-29浏览次数:

    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北法院少年庭探索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以加强法院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权,逐渐实现从“诉讼阶段论”向“审判中心论”的转变,确保审判机关独立审判,树立审判机关的权威和地位。
     一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贯彻直接和言词原则的重要措施。直接原则强调法官必须直接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的描述和辩论,以便形成正确的判决;言词原则更要求证人必须以口头形式表述案发经过。我国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均为书面证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能为当事人提供质证的程序保障,从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最大程度地接近案件事实。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法官由于不能接触原始证据,只能依据公诉方提供的书面证词进行审判,有可能导致案件的真实性被扭曲。书面证词的最大弊端是它的静态性,被告人及其律师无法对其质询。特别是书面证言在制作过程中渗透了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志,如何询问证人,询问哪些内容,提取何种物品,将哪些内容记载在笔录中,侦查人员的个人认识起决定性作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能向法庭陈述制作笔录的具体过程,容易发现案件真实。
    三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我国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证人出庭率比较低,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贯彻落实新的庭审方式。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出庭作证,无疑会对证人起到表率作用,从而带动证人出庭作证,提高证人出庭率,避免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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