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锦旗感谢执行局法官
发布时间:2012-09-20浏览次数:
周一一大早,执行局就收到来自滨海的当事人李某的父亲送来的一面写着“一心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
李某与常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交警认定被执行人常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申请执行人李某这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常某作为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李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因此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就是常某虽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却要对李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判决生效后,李某因为对判决不理解,一直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常某的住处,但都未能遇到常某。后经承办人多方打听,得知被执行人在一化工厂工作。承办人及时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但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以被执行人不同意为由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按法律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但承办人并没有简单的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再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找到其负责人,详细地向其介绍了案情。在该单位负责人了解到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李某还是一个8岁的小孩,其父母又是外来务工人员,经济非常困难以后,态度立刻发生了转变,倒反过来帮法院做被执行人常某的工作,最终常某同意在每月为其保留1000元生活费以后,将剩余全部工资直接由单位扣划到法院账户,用于赔偿李某的损失。到上个月底,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其赔偿义务,申请人李某的父亲为此特地送来锦旗感谢我院执行局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