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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借钱 个人予以偿还 发布时间:2013-01-04浏览次数:

    小刘和小钱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同居期间,向小成借款50000元,并由小刘向小成出具了借条1张,因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小成将小刘和小钱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归还借款本息。
    小刘和小钱于2007年农历正月初九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刘于2010年3月25日向小成出具了1张借款50000元的借条,并在经手人处署名。庭审中小刘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出具借条时小钱也在场,自己只是经手人,而真正的债务人是小钱。小成在庭审中亦陈述出具借款时两人虽同时在场,但该借款是借给小刘个人的,与小钱的经营无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借条中的“经手人”应认定即为借款人,小成与小刘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由于小刘与小钱之间系非法同居关系,小刘的个人债务不能按照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小成要求小刘和小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由于小成起诉书时自认小刘已支付了5000元,所以依法判决小刘归还小成借款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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