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受理一起因开立信用证而发生的追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3-01-04浏览次数:
近日,民二庭受理一起因银行开立信用证用于国际贸易融资而发生的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
原告恒泰公司诉称,2012年1月13日被告瑞天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一份,约定由江苏银行为被告瑞天公司承兑总金额为5000000元的商业汇票,我公司与江苏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对其中商业汇票的敞口部分25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2年1月12日被告荣嘉车业、荣嘉电器、刘飞佳、张丽萍与我公司签订反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瑞天公司的上述银行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因被告瑞天公司涉及重大经济诉讼,导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明星缺乏偿债能力,江苏银行遂要求被告瑞天公司提前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并通知我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我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向江南银行支付了2500000元的代偿款。我公司代偿后,依约向各被告追偿,但各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瑞天公司立即偿付代偿款2500000元,并承担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瑞天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9600元。3、被告荣嘉车业、荣嘉电器、刘飞佳、张丽萍对上述被告瑞天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