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的发起人签订一份《机械产品定制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发起人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为其加工定制一台数控铣床”,并约定发起人未能付清所有铣床款时,则铣床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铣床交付给被告,被告收货后未提出异议并投入使用,但尚有余款一直未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发起人签订了《机械产品定制合同》,原告按约将铣床交付给被告,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也支付了部分款项,故应认定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应的后果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本案的交易主体为原、被告两家单位,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付款义务,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