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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房租玩失踪,租赁合同被解除 发布时间:2013-01-04浏览次数:

    因自家的门面房位置较好,本想出租搞创收的巢某某不仅租金未收到,还赔进去五、六千元的水电费,无法忍受的巢某某一纸诉状将玩起失踪的沙某某告上了法庭。
    2007年7月1日,原告巢某某与被告沙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巢某某将位于孟河镇孟城村委临338省道南面的三层门面房租赁给被告沙某某使用。约定了租金为每年50000元,一年一付,水电费按月结清,同时约定“租赁费用按期交纳,不得拖欠,如有拖欠租金现象,巢某某有权终止协议”。2010年12月14日,经双方对帐,被告沙某某出具详细欠款说明一份,确认结欠巢某某租金及水电费合计64000元。2011年2月21日,经巢某某抄表核对,沙某某又结欠电费5502元、水费209元。2011年7月5日,巢某某发函要求沙某某支付上述欠款以及2011年上半年的租金,并通知沙某某解除租赁合同,可恨的沙某某却玩起了失踪。
    法院受理巢某某的起诉后,沙某某在答辩期内不作答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认为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有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现沙某某长期拖欠房屋租赁费用,解除权人即巢某某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在通知对方的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沙某某承租巢某某的房屋后未能及时付清房屋租金和水电费等,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并依法判决解除巢某某与沙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巢某某房屋租金、水电费合计947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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