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低价转让房产,该不该撤销?
发布时间:2013-01-04浏览次数:
余某与王某系母子,因余某夫妇早已离异,多年来母子二人相依为命,余某夫妇离婚时亦将自己建造的私房二间约120余平方米赠与儿子王某。近年来,王某因交友不慎,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因对债主的屡次登门讨债不胜其烦,且因担心房产落入他人手中,母子二人遂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将王某名下的房产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某。债权人王某某在就其债权向法院主张时发现了王某母子低价转让房产的事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二人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案件审理中,第三人余某提出,房产本是余某赠送给儿子王某,二人之间关系特殊,且房产系自己建造的私房,房产来源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余某母子系故意低价转让房产的前提下,法院不应当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王某某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并提请证人就借款事实出庭作证,坚持认为被告母子系低价转让房产。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