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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共建 联动调解 发布时间:2013-01-04浏览次数:

    本院受理了上海某泵业公司诉常州新北区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之间有买卖机泵的业务往来,货款总价1206842元。后因被告认为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剩余款项,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38548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该案诉讼费用。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仔细阅看了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从化解当事人矛盾、服务辖区企业角度出发,第一时间召集双方当事人及业务经办人到法院调解,通过调查发现,原、被告双方系长期业务往来单位,多年往来总货款中的大部分货款已结清,只是因被告发现已安装的机泵在运行过程中部分存在比较严重的锈蚀情况,但由于这些机泵已过了质保期,双方就维修问题各执己见,发生争议,被告遂拖欠了原告部分货款,导致纠纷。由于该案涉及的标的物机泵规格型号、种类繁多,且专业性较强,承办法官遂联系本院和谐共建单位——常州市新北区化工行业商会安排专业技术代表与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就设备运行现状进行勘验。现场勘验后,行业商会代表认为,已安装的机泵虽有锈蚀现象,但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对运行效能也没有太大影响,且设备已安装使用一段时间,即使通过司法鉴定也无法对质量问题产生原因作出明确认定,如将设备拆除送鉴定机构还会影响到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故鉴定并没有太大实际意义。
    双方当事人经承办法官和行业商会代表释明情况后均表示愿意调解。原告在行业商会代表的客观分析和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同意对存在锈蚀现象的机泵予以折价,由被告立即支付90000元,其余在被告处尚未使用的17台机泵退还原告,由原告自行提取,双方就该案合同就此结清,再无纠葛。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和行业商会代表表示了感谢。就此,一起涉及买卖合同货款和货物质量问题的纠纷在法院和化工行业商会联动调解的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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