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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宝”案后续 发布时间:2013-01-04浏览次数:
      电子商务平台运用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港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电子交易公司,常州某化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在傅法官的努力下得以调解结案。该案共经历了三次庭审,前两次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70万的赔偿金,而被告却认为自己没有丝毫过错,拒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双方也没有做调解工作的基础。庭后法官认真分析案情,通过向专业的进出口机构了解货物进口、具备买卖条件的相关报关手续,查清了被告江苏某电子交易公司为原告匹配的卖家有备货不能的过错,故应该由被告江苏某电子交易公司承担相关的过错责任。在法官的释明下,以被告江苏某电子交易公司向原告支付15万元赔偿款调解结案,该案的顺利解决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办案素质的一致认可,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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