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凌晨,言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西夏墅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段,遇到施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金山路对向驶来,因为道路西侧半幅路面有王某摊铺的稻谷,案发路段无路灯照明,言某和施某在交汇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二轮摩托车左前侧与电动自行车左前侧发生碰撞,致言某、施某二人连人带车倒地受伤,施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2月21日死亡。交巡警部门于2012年1月17日对该起交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责任为:施某和王某的违法行为是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言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事后,交巡警部门就此事故的赔偿问题组织言某和施某父母亲调解,于2012年2月27日达成赔偿协议,协议中约定言某赔偿施某父母七万元整,于2012年2月29日上午一次性付清。但是到了赔偿日期后言某分文未付,遂施某父母将言某、王某一并告上法庭。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