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化解辖区一大型企业500万标的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1-04浏览次数:
原告常州龙宇颜料化学有限公司是本区一家大型企业,2012年9月14日,其将宜兴某设备公司、蒯某、徐某诉至本院。原告诉称其向设备公司购买一套化工污泥焚烧炉系统,价格为55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65000元货款,但设备公司未在履行期内提供相应的产品,要求解除与设备公司的合同、退还已付款165000元,并要求蒯某、徐某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及时审核,快速保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起诉时一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设备公司银行存款1680000元。承办人收案后,第一时间依法审核了保全申请的内容及相关担保情况,并及时赶赴宜兴银行冻结存款,当得知原告提供的被告银行账户多年未使用的情况下,民二庭干警未结束返程,而是到当地相关部门查询被告其他开户情况,并最终在另一家银行依法实施冻结存款168000元的措施,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分析案情,现场调查,全面了解本案真实状况。
在对案件进行了解分析后,承办人至宜兴设备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查看,在设备公司现场,已堆放了许多设备零部件,设备公司称合同所约定的部件都已准备好,就差外发件要等到部件运送到原告厂区后,由第三方厂家直接上门安装。对此情况,承办人一一记录在案,并拍照留存。
3、组织双方调解,突出争议焦点,快速解决纷争。
案件审理中,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到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并称本案除外发件外,设备部件均已造好,若要取消合同,须将这些价值二百多万的设备部件处理掉并要求原告补偿损失。就此,民二庭包敏庭长联系原告了解其想法,原告表示因设备设计容量减少,当初签订的合同功耗太大,现已不需要该设备,仍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面对双方较大的调解差距,包庭长通过认真查阅案卷,分析双方履约情况,提出了一套调解方案,并利用周六时间加班加点约谈当事人做工作,经过不懈地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即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由设备公司归还原告1650000元预付款,原告返还设备公司已交付的部分设备部件,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