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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债权转让协议 不能免除欠款清偿 发布时间:2013-01-04浏览次数:

    原告严某与被告邵某本是一对好朋友,却因借款而对簿公堂。法院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庭作出判决,原告严某要求被告邵某立即归还借款35700元的请求没有得到完全支持,被告邵某也未因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而免除清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严某借款,并于2006年5月9日出具借条一张,对借款357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2006年5月10日,被告邵某向巢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90000元,并注明“欠严某现金转交”。2007年5月5日、2007年12月24日和2008年1月31日巢某某出具了三张收条给被告邵某,证实收到邵某实际还款15000元,巢某某证实:严某欠巢15000元,后因邵某钱的事情找巢担保,巢给邵某担保15000元,于是严某就叫邵某写了张90000元的借条给巢。因严某只欠巢15000元,所以巢只要邵某归还了15000元,并将借条还给了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邵某认为债权全部发生转移,原、被告已无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对邵某已经支付给巢某某的15000元可以冲抵对严某的债务,最后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令被告邵某归还原告严某借款20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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