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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有效协议 法院判令限期履行 发布时间:2013-01-04浏览次数:
    杨某和王某原本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12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时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拆迁安置所得的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花苑12幢甲单元202室的房屋归杨某所有,但王某一直没有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故杨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花苑12幢甲单元202室的房屋归杨某所有,并要求王某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上双方约定拆迁安置所得的80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购房款在拆迁房屋补偿款中扣除)。2004年8月,座落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城南花苑(领取房产证时名称为魏村花苑)12幢甲单元202室的房屋一套安置给了原、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双方商定拆迁安置所得的80平方米房屋归杨某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因魏村花苑12幢乙单元501室房屋已取得了所有权证书,说明原、被告安置所得的魏村花苑12幢甲单元202室是合法建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讼争的房屋归杨某所有,同时判令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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