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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显真威,对账单上露马脚 发布时间:2013-03-06浏览次数:
    本院民二庭在审理常州某电器公司诉被告苏州某公司答辩期间,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双方之间的对账单仅有被告经办人签字,没有公司盖章且对管辖的约定也超出了职权范围,因此认为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提出的异议申请。
    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在中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对账单上关于管辖约定的条款是事后原告添加的,遂提出司法鉴定,经中院委托鉴定后,司法鉴定结论:对账单上“如上诉欠款支付发生争议,由江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解决”,该句话的字体与其他字迹并非同时一次性打印形成,因此对管辖的约定不予认定,中院据此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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