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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睦呼唤法律更需要亲情 发布时间:2013-03-06浏览次数:
    马某某与尹某怀(化名,1973年5月29日生)于1995年10月25日、2000年8月1日先后生育女儿尹某某及儿子尹某龙(化名),2006年10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012年1月23日,父亲尹某怀和儿子尹某龙因煤气中毒事故不幸去世。在家庭突遭变故之际,原告尹某某却与母亲马某某关系恶化,为遗产继承等事产生矛盾,多次发生争执。2012年11月6日,原告尹某某以继承遗产和支付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新北法院少年庭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高度重视原、被告关系的修复,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于被告长期的重男轻女思想,给女儿的身心产生了伤害,双方情绪激烈,相互指责。承办法官谭韫争分别找原、被告谈心,指出双方在处理家庭关系上的不足,建议原、被告在一时难以和解的情况下,先就遗产分配和抚养事宜进行协商。经过努力,原、被告就抚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由法院就遗产分配事宜进行了裁决。
    虽然案件已经审理完毕,但此案暴露出的我国家庭教育的不足,却令人深思。人的教育是一项系统的教育工程,由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三者组成,其中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本案中,由于被告马某某对女儿尹某某长期的忽视,将其放在公婆身边不闻不问,导致母女间感情生疏。在家庭遭受重大变故的时候,双方未能相互安慰,反而在外人挑唆下相互猜疑,互不信任,母女间的亲情荡然无存。我院少年庭将对此案进行跟踪回访,在先行解决财产纠纷后,尝试引入心理咨询和诉后调解机制,努力修复原、被告间的母女关系,使其家庭和睦,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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