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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受理一起黄某某(女)因犯抢劫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2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与魏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某饭店房间内,黄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含有氯硝安定成分的奶茶将被害人马某某迷倒,后在魏某某的配合下,取得被害人马某某“劳力士”自动单历男表一块、铂950钻石男戒一只以及现金人民币3300苑,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13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受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