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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行政审判职能 规范劳动工伤认定中止 发布时间:2013-05-31浏览次数:

  4月初,行政庭在审理一起工伤认定申请人为原告起诉劳动工伤认定部门中止工伤认定行为违法的案件中,经审理,被劳动部门中止理由为:用人单位以伤者涉嫌工伤诈骗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了受案登记表。双方争议于受案登记表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侦查立案的合法依据。我庭依照公安部刑事案件侦查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安部门的受案登记表不是法定的刑事案件侦查立案法定形式,而仅是接受报案的登记,因此,不能以此作为中止认定的法定依据,经本院到当地派出所了解并沟通,促使派出所及时作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劳动部门以此为据恢复认定程序,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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