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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首次采纳视听证据顺利结案 发布时间:2013-05-31浏览次数:

    本院近期审结一起定做合作纠纷,被告是靖江一家专做婚庆服务的公司,最近被本市新区某知名电子公司诉至法院。
    2012年11月30日,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定做显示屏,价款为70万元,交货期为20天,并约定签订合同当天交付定金20万元,被告收到定金后合同
才生效并开始计算生产工,在该合同最后一页上附上了原告单位的开户行。合同签订时正好是星期五银行也已下班,被告提出星期一汇款,原告也同意了。被告在星期一即12月3日汇给原告20万元定金,但原告在第二天将20万元定金又退还给被告,被告随即发函给原告,告知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现在重新找其他单位做时间较紧,可能会延误结婚庆典,为了降低损失,只能另行采购,并同意解除合同,但对原告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在此情形下,原告将被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5万元。审理中被告拿出两份与被告业务员谈话的电话录音,证实双方对交付定金变更的时间是协商一致的,不存在任何违约,而原告听了录音后同意调解解决,但多次协调下与被告期望的赔偿金额相差太大,至此原告要求撤回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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