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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寻理由避执行 偷鸡不成蚀把米 发布时间:2013-05-31浏览次数:
    近日本院在执行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因数额较大,执行标的为16万元,经承办人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协调,申请人同意以12万元一次性了结,承办人上门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困难为由,只愿支付10万元,并且要分期支付。协商未果后其对承办人说该企业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还有3万元存款,愿意要就拿去,不要随便法院如何处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自己提供的银行帐户,3天后承办人得知该帐户汇入了80万元货款,立即前往进行了扣划。此时被执行人才后悔莫及,赶到法院愿意一次性支付12万元。承办人告知其申请人已拿到了本应属于他的全额执行款,已无协商余地,并对其拒不履行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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