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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司法技术咨询职能 释明鉴定结论提升效果 发布时间:2013-05-31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司法鉴定科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补充鉴定案件。原告因交通事故于2012年8月10日由本院依法委托进行诉前鉴定。现原告在鉴定完毕后病情恶化,并有癫痫、手肢功能退减等情形,在起诉至法院后申请补充鉴定。
    业务部门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向司法鉴定科进行咨询是否需进行补充鉴定。鉴定机构及时与原鉴定机构进行联系,并将相关材料传真至原鉴定机构原鉴定人员。鉴定人员在审核完毕材料后,答复原告在鉴定完毕后病情恶化并有其他并发症属实,但如需补充鉴定要等原告病情稳定后1至2年进行,且补充鉴定的结论从现有材料看不会改变级别等级。
    司法鉴定科将上述答复及时告知原告和业务部门并进行详细的释明,原告对法院的释明工作表示满意并撤回补充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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