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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我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常州永盟阀业有限公司诉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一案,该案原告认为,本案第三人已于工伤发生后即与原告达成了工伤赔偿事宜且履行完毕,被告不应再受理工伤申请,被告如果要认定工伤,应当告知第三人先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其与原告之间的工伤待遇赔偿协议并获法院支持后,才能依法受理并予以认定工伤,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 目前,该案法院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