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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离职索薪酬,强制执行终履行 发布时间:2013-05-31浏览次数:

    2011年5月,董某因离职问题与某信息公司签订离职协议,双方约定了信息公司应支付原告相关股权及薪酬的相关事项,信息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尚余10000元未付,董某遂于2012年7月将信息公司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信息公司承诺于2012年10月底前付清10000元,但该公司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董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打电话给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催促履行,但陶某表示公司有规定,必须在董某的股权转让出去后才能支付该10000
元,执行人员告知陶某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对抗申请人的依据,且双方当初在调解时未约定附加条件,信息公司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陶某表示会向董事会说明情况及时支付。大半个月过去后,信息公司仍未支付该笔款项,执行人员一方面继续电话联系陶某讲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应负的法律后果,一方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到信息公司住所地附近的交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但该公司账户上仅有一百余元,不足执行。执行人员又继续向附近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继续查询,结果未查到该公司在其他
银行有开户。
    2013年5月27日下午,执行人员来到位于本区创意产业园的信息公司强制执行,陶某见状立即从包内拿出了10000元的执行款和50元的执行费
交到法院执行人员手中并称本来准备交到法院的,但未找到执行人员。收到该执行款后,执行人员立即通知董某领取该款。从收取执行款到发
放执行款间隔不到一小时,董某对法院执行人员的努力和执行工作的高效表示极大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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