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上午九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市强宏机械有限公司拖欠许静等71位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社保费用合计206万元进行集中发放。到场员工一再对本院执行惠民生、促稳定表示由衷的感谢。
2012年底,被执行人常州市强宏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红春因经营不善,弃企逃债。该公司71名员工顿时陷入困境,情绪激动。多次到市委市政府群体上访。本院及时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进行沟通联系,以最快的速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仲裁保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积极开展执行调查工作,及时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债权线索,当即与常州宝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和总经理取得联系,了解被执行人的应收款情况,同时对该公司提出对部分加工件取回并组装完毕后交付使用的请求予以充分考虑,与员工代表进行对此交流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在宝菱公司作出承诺后,又与在本院审理的另一案件原告进行沟通,并向市中院执行局进行汇报,在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下,责成宝菱公司提前将应付款和质保金支付本院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