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了第三方损伤,后经法院调解,原告赔偿了第三方的损失。因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其承担的赔偿部分最终应该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来承担,于是,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约定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原告,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保险条款中需要扣除一定比例金额的条款是其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显失公平,不符合原告投保的目的,理应认定无效,因此,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