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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反映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实践中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2013-07-05浏览次数:

    2012年9月,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我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也是我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首次实践。案件审理存在以下实践问题:
    一是管辖标准不一造成不同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以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为主。而民事案件以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当刑事案件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管辖标准不一样,造成同案不同法院管辖。
    二是程序性事项规定不同影响审理期限。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精神病医学鉴定外,其他司法鉴定一律计算审限。由于鉴定过程的影响,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三是事实认定标准不同造成规则适用混淆。在刑事犯罪构成中包含了知识产权权利构成要件及侵权构成要件的审查。对于知识产权内容的审查适用民事标准,但对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中技术比对和犯罪后果的认定等问题中可能发生刑事、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混淆。
    四是公检法三家的法律适用标准影响案件进度和质量。由于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中对于案件管辖、知识产权权利、犯罪行为的认定等问题采用不同的标准,可能影响案件审理进度和被告人的服判息诉情况。

    对策与建议:
    一是完善三审合一案件管辖标准。明确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具体内容。明确同一案件,单独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应由刑事案件受理法院管辖。
    二是解决刑事和民事程序事项的衔接问题。考虑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特点,应区别与普通刑事案件,对于司法鉴定等民事诉讼法中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应适用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三是正确划分刑事和民事事实认定标准。根据不同诉讼程序采用不同的证据认定规则。根据“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要求,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和后果的认定,不能适用民事诉讼 “相似加接触”的推定方法。宜采用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来认定。
    四是建立案件协调联系机制。针对立案标准、证据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问题,由与公安、检察机关达成共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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